县佐 官名。民国初年设置,为县知事的佐理,实即县丞改名,但不普遍设置,且驻于县内要地,不与县知事同城。掌理县知事委办的各项事务,并于驻在地方就近指挥监督该地警察及处理违警案件。后废。据[中囯方志大辞典]分县志条目记载:分县是附属于大县之下的县,清由八品县丞管理,民国由县佐管理.县佐由国家高等考试或举荐产生.其录用原则还是从清代分省且有三年以上行政经历的州同,州判.县丞等六,七,八品官中挑选.分一,二,三等。
称县知事的佐治官。如旧日的县丞、主簿等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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