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罪 中国古代罪名。与“出罪”相对。指官吏审断案件将轻罪判为重罪,将无罪判为有罪。因官吏的主观状态,入罪又分作“故入”与“失入”。故意入人罪为故入,过失入人罪为失入。官吏入人罪应负刑事责任。失入轻于故入。《唐律疏议·断狱》:“故入者各以全罪论,失入者各减三等。”明清沿唐制。
裁定罪责。
如:「这件案子审判终了,主嫌犯已入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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