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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ó kè zhì dù

伯克制度


拼音bó kè zhì dù
注音ㄅㄛˊ ㄎㄜˋ ㄓˋ ㄉㄨˋ
繁体伯克制度

伯克制度 伯克制度是中国清末以前新疆回部实行的官制,主要通行于维吾尔(回人及塔兰奇)、柯尔克孜、塔吉克等族地区。伯克原为回鹘官职,唐宋时已见于史籍。明清时期,西域天山南路的世俗官僚称为伯克。中亚一些城市的统治者也自称伯克。 清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平定大小和卓之乱后,清廷保留了回部原有的伯克官职,并加以改革,将其纳入清朝藩属中。同治年间新疆各地民变和阿古柏之乱后,伯克制度趋于瓦解。 清光绪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清廷下谕废除各级伯克,新疆全境实行与内地相同的官僚体制。

基本解释

辞典解释

伯克制度bókèzhìdùㄅㄛˊㄎㄜˋㄓˋㄉㄨˋ

清代在新疆回部(即维吾尔聚居区)​依其原有的伯克称谓,设置阿奇木伯克、伊沙噶伯克等,依次递降,置官叙品,所形成的地方政治体制,称为「伯克制度」。

网络解释

伯克制度

伯克制度是中国清末以前新疆回部实行的官制,主要通行于维吾尔(回人及塔兰奇)、柯尔克孜、塔吉克等族地区。伯克原为回鹘官职,唐宋时已见于史籍。明清时期,西域天山南路的世俗官僚称为伯克。中亚一些城市的统治者也自称伯克。
清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平定大小和卓之乱后,清廷保留了回部原有的伯克官职,并加以改革,将其纳入清朝藩属中。同治年间新疆各地民变和阿古柏之乱后,伯克制度趋于瓦解。
清光绪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清廷下谕废除各级伯克,新疆全境实行与内地相同的官僚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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