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要约不同于法律行为。一方面,要约是要约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法律行为既包括单方的意思表示,又包括双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均可直接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要约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其拘束力只体现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上,而不能直接产生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为则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
约束。
《史记.卷七八.春申君传》:「王之地一经两海,要约天下,是燕、赵无齐、楚,齐、楚无燕、赵也。」
契约。
《清平山堂话本.阴隲积善》:「官凭文引,私凭要约。若便还你,恐后无以为凭。」
法律上指以缔结契约为目的,而向相对人所为之意思表示。
简要约略。
《书经.顾命》唐.孔颖达.正义:「王之所命,实普命群臣;序以要约为言,直云命召公毕公。」
南朝梁.刘勰《文心雕龙.论说》:「若毛公之训诗,安国之传书,郑君之释礼,王弼之解易,要约明畅,可为式矣。」
英语torestrict,toagreetoacontract,offer,bid
德语Angebot(S)
法语proposition,faireuneoff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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