乏军兴 乏军兴是中国古代军事法中的罪名。《唐律疏议》:“兴军征伐,国之大事,调发征行,有新稽废者,名为乏军兴。”军队调发后勤保障、装备供给不得或缺,否则将贻误战机,故乏军兴乃是严重犯罪。《后汉书·章帝纪》注:“军兴而致缺乏,当死刑也”。汉宣帝“下广汉廷尉狱,又坐贼杀不辜,鞫狱故不以实,擅斥除骑士乏军兴数罪……广汉竟坐腰斩”(《汉书·赵广汉传》)。唐律规定,临阵征讨,兵马军械战具等物,必须备齐,如有新缺是贻误军机,不分故意、过失,一律处死。“诸乏军兴者,斩,故、过等”(《唐律疏议·擅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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