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公所 旧时办理一镇事务的行政机构。民国时期设置,相当于现在的镇政府。
镇的自治机关,为行政系统中,县以下的地方基本单位。设镇长一人,综理镇务,分设民政、财政建设、户籍、兵役等课,分别处理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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