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使符 右留京师,左与郡国。凡发兵用铜虎符,其馀征调用竹使符。 《汉书·文帝纪》:“初与郡守为铜虎符、竹使符。” 颜师古 注引 应劭 曰:“竹使符皆以竹箭五枚,长五寸,镌刻篆书,第一至第五。”亦省称“ 竹使 ”。 《后汉书·杜诗传》:“旧制发兵,皆以处符,其馀徵调,竹使而已。” 王先谦 集解引 惠栋 曰:“ 郑康成 《周礼》注云:‘今日徵郡守以竹使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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