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汉语词典 > 伯克的意思
bó kè

伯克


拼音bó kè
注音ㄅㄛˊ ㄎㄜˋ
繁体伯克

伯克 (中国古代官职)“伯克”系突厥语音译,意为“首领”、“管理者”等。原为突厥汗国的官号,初见于8世纪的突厥文碑铭,为显贵和统治者的尊称。古代维吾尔族中也有“伯克”这一名称的官职,世袭制。 清乾隆二十四年(1759),清朝平定大小和卓叛乱后,“伯克”制度加以改革,废除世袭制,作为对新疆地区统治的基层行政制度。光绪十年(1884)新疆改建行省,以州县制代替维吾尔族地区的伯克制度,但仍保留伯克的品级。 另有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西北部城市伯克。

基本解释

旧时新疆回部(天山南路)维吾尔族特有的官名。以阿奇木伯克为长,伊什罕伯克为副,下设各级伯克,清政府分别加以任命,概称伯克。清昭槤《啸亭杂录.理藩院》:"嘉峪关外回部有十……其旧疆建诸王二﹐咸如蒙古诸藩﹐余则置伯克司之。伯克者﹐回中长吏也﹐各视秩有差。"后亦泛指该地区一般上层人物。

辞典解释

伯克bókèㄅㄛˊㄎㄜˋ

人名。(JacobSigismundBeck,西元1761~1840)​德国哲学家。其学说承继康德,而倾心于唯物论,是极端的形式论者。

君王或地区的统治者、行政官吏、特殊阶级或贵族、蒙古部落首长的长子、可汗的女儿、萨满教领袖等,皆称为「伯克」。译自突厥语。

网络解释

伯克(中国古代官职)

“伯克”系突厥语音译,意为“首领”、“管理者”等。原为突厥汗国的官号,初见于8世纪的突厥文碑铭,为显贵和统治者的尊称。古代维吾尔族中也有“伯克”这一名称的官职,世袭制。
清乾隆二十四年(1759),清朝平定大小和卓叛乱后,“伯克”制度加以改革,废除世袭制,作为对新疆地区统治的基层行政制度。光绪十年(1884)新疆改建行省,以州县制代替维吾尔族地区的伯克制度,但仍保留伯克的品级。
另有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西北部城市伯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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