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估 工程用语。清制, 凡有工程, 经该处主管官题报或咨报后,需先派官员亲临其地查看是否确实需要兴工修建及修建量有多大,然后再估算所需工料用银及用款数目,分别处理。凡京工,工价银在五十两以内、料价银在二百两以内者,由各该处报工部,查明确是应修,派员勘估兴修;工价及料银超过此数,则奏明请旨,由工部督率司员办理。千两银以上,则需详细声叙,奏请钦派大臣查估,估册到工部,再奏请钦派大臣承修。
查勘估计。
如:「使用仪器勘估矿藏,必然更精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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