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任 原《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因此转任是国家公务员在国家公务员系统内的流运。通过转任,达到人与职位最佳配置。
改换职位。
如:「他因为表现杰出,所以很快的转任业务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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