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甲法 保甲法,王安石变法之一。熙宁三年(1070年)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例颁行》。乡村住户,每十家组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以住户中最富有者担任保长、大保长、都保长。用以防止农民的反抗,并节省军费。
古时地方上的基层自治组织,为宋朝王安石所创。以十家为保,设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设大保长,征召壮丁,教导战阵。目的在使乡民能自卫,以防范奸慝。
《宋史.卷三二七.王安石传》:「保甲之法,籍乡村之民,二丁取一,十家为保,保丁皆授以弓弩,教之战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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