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饮酒 乡饮酒,儒教在基层社会单位实行的一种礼仪。据《周礼·党正》,每年年末,社会基层单位的管理者(党正)要集合自己单位的居民,大祭鬼神。据《仪礼》,每年一定时期,地方官要和基层的德高望重的老者、贤士等在一起饮酒,饮酒时要排定座次,以确定尊卑先后秩序,同时要举行射箭等比赛活动。儒教将这种形式加以改造。在行礼时要祭先圣先师周公和孔子, 由州县长官主持。唐代鉴于“危身败德”的“堕业之人”日多,要“澄源正本”,使人们“识廉耻”、“知敬让”,颁布《乡饮酒礼》一卷, 由地方官遵照执行。饮酒时宣传教化,言及“孝子养亲及群物遂性之义,或有泣者”(《通典》卷七十三)。宋以后,对乡饮酒更加重视。宋主要在贡士时进行,以教育年轻士人。明清加以推广。明据“乡饮酒之礼废,则争斗之狱繁”,于建国之初即颁布《乡饮酒礼图式》,每年正月十五、十月初一两次, 在学校内举行, 并推广到每一乡村。饮时举杯, 司仪读饮酒词“……举行乡饮,非为饮食。凡我长幼,各相劝勉。为臣竭忠,为子尽孝……”。一杯之后, 由专人宣读律令,有过失的要走到正席跟前站着听讲。后来又规定有过失者不得与善良人同席。清沿袭明制,经费由国家提供。鸦片战争后,改由地方措办经费,乡饮酒礼就逐渐废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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