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书 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开创了古代公布法律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对后世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之后,李悝在魏国提倡“尽地力之教”;吴起在楚国“明法审令”;申不害在韩国“内修政教,外应诸侯”,都相继公布刑法。法家在乱世中纵横开来。
刑法的条文。
《左传.昭公六年》:「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
《文选.任昉.奏弹曹景宗》:「宜正刑书,肃明典宪。」
刑部的官吏。
《福惠全福.卷一三.刑名部.监禁》:「各犯口粮,宜刑书亲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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