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救援接济。
⒈ 救援接济。
引宋 司马光 《三省咨目》:“每五七日一次赴县请领口食,先从下户为始,县亦置簿拘管请却之数,如此救接,直至成熟日,方即一切住支。”
本站部份资料来自网络或由网友提供,如有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处理!
Copyright © 2020-2024 中华汉语词典www.zhcidia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2024058711号
免责声明:本站非营利性站点,以方便网友为主,仅供学习。合作/投诉联系QQ:155329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