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从前的法律条文。
⒈ 从前的法律条文。
引《晋书·刑法志》:“命司空 陈羣 ……中郎 黄休、荀詵 等删约旧科,旁采 汉 律,定为 魏 法。”
《宋书·武帝纪下》:“杖罚虽有旧科,然职务殷碎,推坐相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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