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谓使刑狱讼事减少。
⒈ 谓使刑狱讼事减少。
引明 刘基 《书苏伯修御史<断狱记>后》:“僕尝往观於牧民之以简讼名者,之其庭,草生於阶,视其几,尘积於牘。”
本站部份资料来自网络或由网友提供,如有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处理!
Copyright © 2020-2024 中华汉语词典www.zhcidia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2024058711号
免责声明:本站非营利性站点,以方便网友为主,仅供学习。合作/投诉联系QQ:155329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