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两次参加科举考试。
⒈ 两次参加科举考试。
引宋 司马光 《涑水记闻》卷三:“先朝时,锁厅举进士者。时有一人以为奇异,试不中,皆以责罚为私罪。其后,詔文官听应两举,武官一举,不中者不获罚。”
《元史·选举志一》:“蒙古 、色目人,年三十以上两举不第者,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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