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旧时官府处理公事作出裁决时所设置的桌子。
⒈ 旧时官府处理公事作出裁决时所设置的桌子。
引《新唐书·百官志》:“﹝节度使﹞视事之日,设礼案,高尺有二寸,方八尺。”
元 武汉臣 《玉壶春》第四折:“陶伯常 云:‘既然从良改正,着礼案上除了名字,将 素兰 配与 玉壶 为夫人。’”
⒈ 古代官府处理裁决公事的桌子。
引《新唐书·卷四九·百官志四下》:「(节度使)视事之日,设礼案,高尺有二寸,方八尺,判三案。」
⒉ 官妓乐籍档案。元·武汉臣也作「乐案」。
引《玉壶春·第四折》:「既然从良改正,著礼案上除了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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