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不知道,不认识。西周刑法中三种可宽恕的条件之一。指误杀。不处理,不主持。识,通“职”。
⒈ 不知道,不认识。
引《诗·大雅·皇矣》:“不识不知,顺帝之则。”
郑玄 笺:“其为人不识古,不知今,顺天之法而行之者。”
唐 韩愈 《闵己赋》:“行舟檝而不识四方兮,涉大水之漫漫。”
鲁迅 《<集外集>序言》:“连我自己也诧异那时的我的幼稚,而且近乎不识羞。”
⒉ 西周 刑法中三种可宽恕的条件之一。指误杀。
引《周礼·秋官·司刺》:“壹宥曰不识。”
郑玄 注:“识,审也。不审,若今仇讎当报甲,见乙,诚以为甲而杀之者。”
⒈ 不认识。
引《三国演义·第一一回》:「孔融不识其人,不敢开门。」
《老残游记·第一九回》:「却叫许明不须同往,都到村相遇,作为不识的样子。」
⒉ 不懂得、不明晓。
引《文选·曹植·送应氏诗二首之一》:「游子久不归,不识阡与陌。」
《文选·嵇康·养生论》:「是犹不识一溉之益,而望嘉谷于旱苗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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