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犹舶物。
⒈ 犹舶物。
引《元史·食货志二》:“元 自 世祖 定 江 南,凡隣海诸郡国与蕃国往还互易舶货者,其货以十分取一,粗者十五分取一,以市舶官主之。”
本站部份资料来自网络或由网友提供,如有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处理!
Copyright © 2020-2024 中华汉语词典www.zhcidia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2024058711号
免责声明:本站非营利性站点,以方便网友为主,仅供学习。合作/投诉联系QQ:155329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