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放债。
引《隋书·食货志》:“十七年十一月,詔在京及在外诸司公廨,在市廻易,及诸处兴生,并听之。唯禁出举收利云。”
本站部份资料来自网络或由网友提供,如有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处理!
Copyright © 2020-2024 中华汉语词典www.zhcidia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2024058711号
免责声明:本站非营利性站点,以方便网友为主,仅供学习。合作/投诉联系QQ:155329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