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 (词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现也指主动如实的承认自己的错误。
自首zìshǒu
(1)[surrender;giveoneselfupto(thepolice,justice,etc.);criminateoneself;deliveroneselfup;confessone'scrime]∶自行投案,承认罪责
她劝他向警察自首
(2)[surrender;giveoneselfuptotheenemy]∶向敌人投降告密
老福,好好地想想吧!向敌人自首了,还算个中国人吗?——胡丹佛《把眼光放远一点》
犯罪者于犯罪之事实尚未被举发以前,自行向有侦查权的机关坦承犯罪,受其裁判。
英语togiveoneselfup,tosurrender(totheauthorities)
德语einGeständnisablegen(V,Rechtsw),eingestehen,sichschuldigbekennen,sichstellen(V,Rechtsw)
法语selivreràlajustice,sedénonceràlajustice,reniersesopinionspolitiq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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