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 公害是环境法的防治对象之总称。原与“公利”对称,最早见于日本1896年4月8日颁布的《河川法》第4条中规定的水之公害与公利关系。20世纪40年代末引入环境法,用于泛指环境污染。1967年日本《公害对策基本法》第2条定义为:由于工业或人类其他活动所造成的相当范围的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振动、地面沉降、恶臭,以致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活环境的状况。现各国立法均用并准此定义。但是随着环境保护的发展,其内涵不断扩大,如妨碍日照、妨碍通风、光害、电磁辐射、放射性危害等在20世纪70~80年代逐步列为其因子。
公害gōnghài
(1)[socialeffectsofpollution]∶给某特定地区的人带来危害或骚扰,造成侵犯他们作为该地区成员的权利的一种妨害(如阻碍公路交通)
在公路上乱设站卡,勒索敲诈过往司机,已成为社会上一大公害
(2)[environmentalpollution]∶环境的污染
因人为因素,致破坏生存环境,损害国民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
英语publichazard,nuisance
德语Umweltschäden(S)
法语dangerpublic,nuis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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