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 根据我国诉讼法(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法律上指有三人以上之推事出庭共同审理诉讼案件,称为「合议庭」。一、二审法院的合议庭,都由三位法官组成,以庭长为审判长,庭员一人为受命推事,另一庭员为陪席推事;三审法院的合议庭则由五位法官组成,包括一位审判长和四位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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