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 除名,是指中国封建时代对官吏犯罪的一种处罚方法,即开除官籍。《秦简》称被开除官籍者为废官,永远不得叙用。汉承秦制,也有除名的规定。《晋书·刑法志》载,魏有“杂抵罪七”,大致就是夺爵除名之类。《隋书·刑法志》载开皇律规定:“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唐因隋制,对除名规定更具体。《唐律疏议·名例》:“六载之后听叙,依出身法。若本犯不至免官,而特除名者,叙法用免官例。”明清律均有类似规定。
除名chúmíng
[removeone’snameofftherolls;expungesb.'snamefromalist;strikesb.'snameoff]把姓名从名册上除掉,指取消原有资格,除籍
除去名籍,取消原有的资格。
《书经.蔡仲之命》:「降霍叔于庶人」句下唐.孔颖达.正义:「降黜霍叔于庶人,若今除名为民。」
《三国志.卷二九.方技传.华佗传》:「军吏梅平得病,除名还家。」
英语tostrikeoff(therolls),toremovefromalist,toexpunge,toexpel
法语rayerquelq'und'uneliste,exclureuneperson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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