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 (债务关系)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广义的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两个法律上的资格,归属于同一人,因混同权利或义务消灭。包括三种情形:(1) 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同一人;(2) 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3) 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同一人。在第一种情形,他物权因混同而消灭,因为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是以所有权的一定权能为内容,为所有权上的负担而限制所有权,且均为在所有人的物上设定的权利,如其与所有权混同,所有权上的负担即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在第二种情形,当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势必自己向自己请求给付,且自己应向自己履行债务,显然没有意义,其债之关系应即归于消灭。在第三种情形,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时,保证债务被主债务吸收而消灭,这是由强势义务吸收弱势义务。 混同 (汉语词组)混同是一个汉语词语, 拼音:hùn tóng 意思是把本质上有区别的事物同样看待。 例句:敌人和对手不能混同看待。
混同hùntóng
(1)[mixup;confusewith]∶将本质上不同的人或事物同等看待
(2)[unite]∶统一
天地混同
统合、统一。
《汉书.卷二八.地理志下》:「此混同天下一之虖中和,然后王教成也。」
唐.郭子仪〈广运舞〉诗:「河海静谧,车书混同。」
混淆、等同。
《后汉书.卷一○.皇后纪下.论曰》:「贤愚优劣,混同一贯。」
英语tomixup,toconfuseonethingwithanother
德语vermischen,verwechseln,etw.ineinenTopfwerfen(V)
法语mélanger,confond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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