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根据裁判员的业务水平而授予相应等级称号的制度。中国于1956年由国家体委颁布施行,几经修改。现行制度于1981年颁布实施。共分四个等级:国家级、一级、二级和三级裁判员。国际级裁判员则由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授予。
本站部份资料来自网络或由网友提供,如有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处理!
Copyright © 2020-2024 中华汉语词典www.zhcidia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2024058711号
免责声明:本站非营利性站点,以方便网友为主,仅供学习。合作/投诉联系QQ:155329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