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修 建筑用语。即承担某一工程修建全责之意。清制,凡千两以上工程,先由该主管官将约估银数详细声叙,并奏请派员勘估,然后由工部开列有关各部堂官衔名,奏请钦派大臣查估,待估册送到工部,再奏请钦派大臣承担该处修建全责,称为承修大臣。工竣,由承修大臣奏请钦派大臣查验,查与原估相符后,造册送部核销。在保固限内,承修官对工程质量负责,如有损坏,应赔补修理。
承办修理。
如:「修护古迹要找专家承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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