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唤证。
传唤chuánhuàn
(1)[summons]∶法院或检察机关通知与案件有关的人前来
(2)[subpoena,subpena]∶送达传唤令状或用传票进行通知,传审
被传唤在审讯时出庭
召唤,喊某人前来。
《红楼梦.第九三回》:「若有并未告假私自出去,传唤不到贻误公事的,立刻给我打了撵出去。」
法院发出传票,令当事人在一定的日期、时间到场,称为「传唤」。
英语asummons(tothepolice),subpoe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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