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事 录事:汉语词汇 录事:中国古代官职 录事 (汉语词汇)1.指 民国 时官府或其他机构中任抄写工作的低级职员。 老舍《赵子曰》第二十:“他说只有文书科有一个录事的缺。” 曹禺《日出》第二幕:“我是大丰银行的录事。” 2. 唐 代 曲江 宴上进士所推举的督酒人。 五代·王定保《唐摭言·散序》:“其日状元与同年相见后,便请一人为录事,其馀主宴、主酒、主乐、探花、主茶之类,咸以其日辟之。”原注:“旧例率以状元为录事。” 五代·王定保《唐摭言·慈恩寺题名游赏赋咏杂纪》:“ 崔沆 及第年为主罚录事,同年 卢彖 俯近关宴,坚请假往 洛 下拜庆,既而淹缓久之…… 沆 判之。” 3.称会饮时执掌酒令的人。 唐·皇甫松《醉乡日月·律录事》:“夫律录事者须有饮材……觥录事宜以刚毅木讷之士为之。” 唐·元稹《黄明府诗》序:“小年曾于 解县 连月饮酒,予常为觥录事。曾于 窦少府 厅中,有一人后至,频犯语令,连飞十二觥,不胜其困,逃席而去。” 4.妓女。 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卷六:“ 苏叔党 政和 中至 东都 ,见妓称‘录事’,太息语 廉宣仲 曰:‘今世一切变古, 唐 以来旧语尽废,此犹存 唐 旧为可喜。’前辈谓妓曰‘酒纠’,盖谓录事也。 相蓝 之东有 录事巷 ,传以为 朱梁 时名妓 崔小红 所居。” 5.开设赌局,坐分其利的人。 宋·王得臣《麈史·博弈》:“世之纠帅蒲博者,谓之公子家,又谓之囊家,亦谓之录事。”
录事lùshì
[copyist;anofficeclerk]旧时政府机关中管记录、缮写的小吏
郡录事骇之。——明·高启《书博鸡者事》
职官名。旧时各官署缮写文件的官员。
唐代科举考试,同年及第者聚会,便请一人为录事,主持宴席间的应酬事务。最初由状元担任,后多改以妓女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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