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公所 区公所是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设立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
区公所qūgōngsuǒ
[localgovernment]掌管区、地方自治事务的机关
区公所的人几乎认识居住在这儿的每个人
市以下的地方自治组织,设区长一人,综理全区政务,并承市长之命,办理自治行政及交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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