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行法 单行法是一般英美法系判例法中主要采用的模式,这与大陆法系制定法典的做法是相对的。就如同税收单行法是就某一类纳税人,某一类征税对象或某一类税收问题单独设立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税收单行法受税收通则法(税收基本法)的约束和指导,是相对于税收通则法而言的,即税收通则法以外的税法都属于税收单行法,包括规范各税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处罚法、税收争讼的大部分内容都是以单行法的形式规范的。税收单行法与税收通则法的分类与税法体系的结构有关。有些国家的税法典包含了税收单行法与税收通则法的全部内容,因此,无法从立法上作这种划分。有的国家则只有税收单行法而没有税收基本法,如我国。但从发挥税法体系的整体功能来看,税收基本法与税收单行法相互配合的税法结构更为理想。它的立法条例一般和法律法规的立法条例是相似的。
对于特定的事项,不归入法典以内,或根本不为法典的制定,特就各该事项单独制定而公布施行的法律。如国籍法、户籍法、海商法等。至于凡公共团体所颁行的法令,仅适用于一省、一市、一县或特定领域者,亦可称之。如福建省各县选举委员会组织规程。
俗称某一团体自定的内规。
如:「这种要老师六点到校的规定,只是我们学校的单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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