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服 首服,是指实施了亲告罪的犯罪人,将自己的犯罪行为告知有刑事告诉权的人,并同意其告诉的行为。自首的一种。主要特点:(1)犯罪人实施的是告诉才处理的亲告罪。(2)将自己的犯罪行为告知有告诉权的人。(3)同意有告诉权的人向审判机关提起刑事诉讼。中国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首服及其处理,审判实践一般按自首处理。
冠饰。
《周礼.天官.追师》:「追师,掌王后之首服。」
自首而服罪。
唐.柳宗元〈零陵三亭记〉:「宿蠹藏奸,披露首服。」
唐.皇甫枚《温京兆》:「昨日不谓凌迫大仙,自贻罪戾,故来首服,幸赐矜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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