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耗 历代在正税定额以外借口弥补损耗而加收的份额。起于五代后唐明宗时,规定民间纳米,每石加二升,名“鼠尾耗”。五代汉隐帝时,增为每石加二斗,名“省耗”。又有借口量米损失的“升斗耗”,堆放仓库损失的“仓场耗”等。在熔铸银两中,为弥补损耗而加收的份额,叫“火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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