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罪 科罪 定罪。《晋书·王濬传》:“ 濬 至京都,有司奏, 濬 表既不列前后所被七诏月日,又赦后违诏不受 浑 节度,大不敬,付廷尉科罪。” 唐 韩愈 《请复国子监生徒状》:“其新补人有冒荫者,请牒送法司科罪。” 清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二》:“某生活二人,正为欲污二人,但宜科罪,何云功罪相抵也?”
依法定罪。
《宋史.卷一九.徽宗本纪一》:「诸路疑狱当奏而不奏者科罪,不当奏而辄奏者勿坐,著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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