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钱 亦称口赋,即通常说的的人头税,秦代已有口赋之名。董说《七国考》引《大事记》:“渭水不洗口赋起。”或为人头税的泛称。汉代则专指儿童人口税。据《汉书·昭帝纪》颜师古注引如淳曰:“《汉仪注》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又据《汉书·贡禹传》,武帝时“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今人或说口赋起征年龄本为七岁,武帝时始提前至三岁。一说起征年龄本为三岁,元帝采纳贡禹建议,令民产子七岁乃出口钱。东汉末,政治黑暗,口赋或自一岁起征,至“民多不举子”,口赋负担至此最重。
古代按照人口所收的税,始于秦代。参见「口赋」条。
《汉书.卷七二.贡禹传》:「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重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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