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谓受符为郡守。
⒈ 谓受符为郡守。
引《文选·谢瞻<于安城答灵运>诗》:“幸会果代耕,符守 江 南曲。”
李善 注:“《汉书》曰:初与郡守为竹使符。”
唐 韦应物 《秋景诣琅琊精舍》诗:“意有清夜恋,身为符守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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