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余 平余亦称“余平”。清代地方财政在上缴正项钱粮时额外提解给户部的银两。平余属于地丁附加。清代初期,各省解缴户部税银时,每1000两随解平余银25两,称“随平陋规”,由户部官吏分用。雍正元年至八年 (1723—1730),户部用平余银弥补巨额亏空。其后,平余银一半归户部,一半留地方。乾隆元年 (1736年),政府规定平余银分给各部院官吏作为补助费,称为“养廉”。乾隆二年,四川巡抚硕色奏请于耗羡之外,每100两提解0.6两归公,以充各衙门之用,名曰平余。乾隆不同意,下令禁革。实际上明去暗存,且视同正款,终清之世,究未革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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