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分 破分是宋规定州县催征财赋官物应达征收额的一定成数,凡所收已及原定额的九成以上的,名“破分”。达到九成以上的,户部就不再追问。破分之法意在使地方官吏从中得到实惠,为分得一成的赋税额而卖力催征。南宋孝宗时,户部尚书曾怀令州县税物必须按十足收缴,破分之法因此取消。后代亦有参照破分之法征收赋税,但不称破分。
宋制,州县催征赋税官物已达九成以上者,称为「破分」。此时各级主司不再催征,户部也不再过问。
宋.朱熹〈戊申封事〉:「而曷尝闻其能用此钱以易胡人之首,如太祖皇帝之言哉!徒使版曹经费阙乏日甚,督趣日峻,以至废去祖宗以来破分良法,而必以十分登足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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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本通俗小说.碾玉观音》:「崔宁谢了恩,寻一块一般的玉,碾一个铃儿接住了,御前交纳,破分请给养了崔宁,令只在行在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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