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还 拼音 gěi hái 注音 解释:发还。 宋 苏轼 《应诏论四事状》:“已经估覆三估不伏定,即以所估高价籍定者,谓之籍纳。惟籍纳产业方许给还。”《水浒传》第一百回:“其馀随从贼徒,不伤人者,亦准其自首投降,复为乡民,给还产业田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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