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礼 规礼亦称“常例”、“陋规” 。清各级政府机构及官吏凭借行政权力向所属机关和人员索取的献金和礼物。下级为应付这种需索,即加派赋税,如火耗、平余、杂派等项,收入除供办公及本身享用外,余数即向上级馈赠。向府道、藩臬、督抚进献的三节两寿礼金为“规礼”或“常例”。督抚司道则向中央部、寺馈赠“土仪”和“部费”。 名目不一,种类繁多。盐政方面有“匣费”,学政方面有“棚规”,司法方面有“赃款”摊款。各征税关卡更是巧立名目,如粤海关有分头、开仓、贴写等。雍正时,清廷欲以耗羡归公,作为官员养廉之费,来杜绝此类弊端,但未生效。道光时,陋规已无法禁革,规礼遂成为变相的赋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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