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簿书的纲要;总目。
⒉ 泛指事物的总要。
⒈ 簿书的纲要;总目。
引《周礼·天官·小宰》“六曰听取予以书契” 汉 郑玄 注:“书契,谓出予受入之凡要。”
《汉书·严助传》“愿奉三年计最” 颜师古 注引 晋 晋灼 曰:“最,凡要也。”
《新唐书·岑文本传》:“踰年为令,从伐 辽东,事一委倚,至粮漕最目、甲兵凡要、料配差序,筹不废手,由是神用顿耗,容止不常。”
⒉ 泛指事物的总要。
引《淮南子·说山训》:“背而不得,不知凡要。”
本站部份资料来自网络或由网友提供,如有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处理!
Copyright © 2020-2024 中华汉语词典www.zhcidia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2024058711号
免责声明:本站非营利性站点,以方便网友为主,仅供学习。合作/投诉联系QQ:155329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