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 (刑法用语)缓刑,全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缓刑huǎnxíng
[probation;temperarilysuspendtheexecutionofasentence]法律名词,即受刑之宣告后,依据特定情形,在一定时期内暂缓执行
宽减刑罚。
《汉书.卷五一.贾山传》:「平狱缓刑,天下莫不说喜。」
犯人经受刑宣告后,依据特定情形,在一定期间内,暂缓执行,称为「缓刑」。此为鼓励轻罪受刑人改过向善的一种制度。各国的缓刑制度因内容不同而分为宣告犹豫、执行犹豫及附条件赦免三种。犯人若于缓刑期间,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时,应撤销缓刑,重新执行原宣告之刑。
英语suspendedsentence,probation
德语Bewährung(S,Rechtsw)
法语sursisenprocédurepénalefrançaise,sur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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