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 年(包括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只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 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与宣告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 故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经由法律程序的认定,由法院判决一个人死亡。我国民法第八条规定,一个人失踪满十年后,法院得因利害关系人之声请,宣告其死亡。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在失踪满五年后,即可为死亡之宣告。如为遭遇特别灾难而失踪者,满三年后即可声请宣告死亡。受死亡宣告者,其法律地位视同死人。
德语Todeserkläru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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