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 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广义质证通常指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另一方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是否有证明力,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行的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证据效力的活动及其过程。狭义的仅指诉讼活动中,在证据交换程序中或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法庭调查阶段,进行的前述活动。
对质、辩证。元.马致远《岳阳楼.第三折》:「社长,适才我那媳妇,你也看见的,到官去你与我做个质证。」《文明小史.第三九回》:「诸城的百姓也实在刁的很,这样事都会平空捏造诬告得人么?我也没工夫去合他质证真假。」也作「质对」。
英语examinationoftheevidenceoftheopposingpartyinacourtof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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