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养 古代收养儿女的一种形式。一般不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唐律·户婚》规定:“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所收养,即从其姓。”
过继。
元.关汉卿《蝴蝶梦.第二折》:「这一个小厮必是你乞养来的螟蛉之子,不著疼热,所以著他偿命。」
乞求解职返里,以便供养尊亲。
宋.曾巩〈库部员外郎知临江军范君墓志铭〉:「以乞养太夫人,得监江宁府盐税。」
清.袁枚《随园诗话补遗.卷三》:「公出将入相,以忠勋爵至上公,而余乞养还山,卖文为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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