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先任命官吏而后禀报吏部。
⒈ 先任命官吏而后禀报吏部。
引《魏书·尒朱荣传》:“曾关补 定州 曲阳县 令,吏部尚书 李神儁 以阶悬不奉,别更拟人。”
《资治通鉴·梁武帝中大通二年》:“荣 尝关补 曲阳县 令。”
胡三省 注:“关补者,先补授而后关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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