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法 明法科是汉、唐、宋各代察举人才及科举取士的科目名称。汉建元初令郡察人才,设四科,其三曰明习法令,此为明法的开始。唐宋科举都有明法科,主要考试关于法令的知识。
彰明法治。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皇帝临位,作制明法。」
自然的规律。
《庄子.知北游》:「天地有大美而不言,四时有明法而不议,万物有成理而不说。」
明的法令。
《汉书.卷五二.韩安国传》:「今大王列在诸侯,訹邪臣浮说,犯上禁,桡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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