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庸调 租庸调是唐代在均田制基础上实行的田租、身庸、户调 三者合一的赋役制度。北周时的裴侠征收“庸”,用以代役。隋文帝开皇十年 (590年),规定丁男50岁免役收庸,允许交布帛以代替力役,租庸调制初步形成。唐高祖武德二年 (619年) 定租庸调法: 每丁每年交租2石,绢2丈,绵3两。武德七年(624年) 颁布均田制时,对租庸调作详细规定: 每丁每年交租粟2石;调则随乡土所产,交绫、绢、絁者,兼调绵3两;输布者,交麻3斤;凡丁,每年服役20日,若不役,则收其佣,每日3尺。有事而加役15日者,免其调;30日,则租调俱免。与正役一起,不得超过50日。
一种唐代赋税徭役的制度。以均田制为基础,丁男、中男授田一顷,每年纳粟二石,称为「租」;每年服劳役二十日,或若不服役,每日交绢三尺,称为「庸」;每户每年缴纳定额的丝、麻等物产,称为「调」。安史之乱后,均田制被破坏,此法遂为两税制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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