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旧五代史·唐书·王镕传》:“庄宗以镕父友,曲加敬异,为之声歌,镕亦报之,谓庄宗为四十六舅。中饮,庄宗抽佩刀断衿为盟,许女妻镕子昭诲。”后因以“割衿”谓割下衣襟交给对方,作为儿女许婚的信物。
⒈ 后因以“割衿”谓割下衣襟交给对方,作为儿女许婚的信物。
引《旧五代史·唐书·王鎔传》:“庄宗 以 鎔 父友,曲加敬异,为之声歌, 鎔 亦报之,谓 庄宗 为四十六舅。中饮, 庄宗 抽佩刀断衿为盟,许女妻 鎔 子 昭诲。”
《元史·刑法志二》:“诸男女议婚,有以指腹割衿为定者,禁之。”
⒈ 昔时为儿女订婚,仓卒之间来不及置办信物,双方家长遂各自割下一块衣襟,作为信物。见也作「割襟」。
引《旧五代史·卷五四·唐书·王镕传》。《元史·卷一〇三·刑法志二》:「诸男女议婚有以指腹割衿为定者,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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